关于转发《关于进—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
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长教通〔2011〕172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市)台办,各中小学: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台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加强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现将《关于进—步做
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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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转发 教育 台湾台胞子女 就读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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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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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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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发[2011]36号
关于进—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省
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教育局、台办:
近年来,随着我省与台湾两地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各项交流的不断深入,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子女人数显著增加。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有关对台方针政策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做好台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加强湘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中央有关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和台胞投资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台胞子女在我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 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四、台胞子女就读幼儿园、小学、初中,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就读。以上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台生入学。在我省就读初中的台胞子弟参加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即可升入普通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转入我省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台胞子女,须持原学校的学业证明,经市或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适当的学校就读;台胞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直接向拟就读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即可入学。接受台胞子女的中等职业学校须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五、台胞子女在我省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须在我省常住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办理公证。
六、台胞子女办理入学(园)手续时,父母须持本人及学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同时携带本人的投资证明或我省劳动部门颁发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以及居住证明,到拟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七、各市州教育局、台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工作措施和管理制度,对拟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指导这些学校开展工作,并做好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对这些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八、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就读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适当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九、学校和幼儿园要主动与就读台胞子女监护人沟通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台胞子女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民族情感,增进与大陆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针,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台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
十一、各市州教育局、台办可依本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