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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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程序,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见附件1)通过培训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享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享受过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失业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超出补贴部分的培训和鉴定费用,由本人负责。 二、补贴资金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给予每人每年A类1000元,B类600元,C类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鉴定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分别享受A类150元、B类120元,C类100元的鉴定补贴(见附件2)。 三、培训、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中《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从全市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诚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中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年初培训目标任务,将培训、鉴定指标下达到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市和各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失业人员技能培训、鉴定任务,与定点培训、鉴定机构签订工作协议。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向参训者收取培训、鉴定费用。失业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凭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鉴定补贴。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自主招生,自主管理;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先减免参训者按规定标准可以享受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金额。 (四)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每班不超过6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班,报送《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见附件4)、并附课程安排、培训学员名单、拟定就业方向等,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 (五)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时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确定,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60%。培训机构应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己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培训申报后,将派出专人现场核实培训情况,主要核实培训人员身份、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并将督查情况记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以下简称培训督查表,见附件5)。培训机构要对培训班每次上课的情况拍摄影像资料,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督查的依据之一。 (七)培训结束时,凡属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学员,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或全省统考职业工种,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其他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按经市级以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准的职业标准和题库组织学员参加培训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学员,核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 (八)各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负责做好学员的就业推荐及后续服务工作。 (九)承担帮扶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熟练操作市劳动保障局政务网(http://www.csldbz.gov.cn)劳动就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61.187.87.135/lemis/logonsimple.jsp)职业培训子系统。 四、补贴资金的申请与的拨付 (一)补贴申请 1、个人培训、鉴定补贴资金申请 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六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销培训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固定专人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6); 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④《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劳动合同或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⑥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申请 (1)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当期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在就业率达到80%的前提下,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在网上公示一个月期满无举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拨付补贴,并提交如下资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见附件8);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见附件9),并附电子文档 ④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培训人员的《职业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原件; ⑦实现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用人单位工资证明或企业招用证明;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家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 ⑦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鉴定补贴申请 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鉴定机构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 ②《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③《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申请补贴花名册》,并附电子文档; ④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⑤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⑥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进行复核,按规定标准的60%将补贴资金划入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培训人员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按就业人数再申请获得其余4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经查实后,按《财经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五、服务与监督 1、各定点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失业人员培训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培训,保障培训质量。凡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拒绝为培训对象提供服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试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失业人员培训及鉴定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程序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凡在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培训、鉴定质量监控体系,完善资金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用。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培训和定点鉴定机构都必须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接受监督检查。 六、附则 本操作程序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操作程序由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2、《长沙市失业人员培训职业分类及培训学时和补贴标准》 3、《湖南省失业人员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4、《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 5、《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6、《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7、《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8、《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名册》 9、《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附件一: 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残疾人员; 5、失地农民; 6、军队退役人员; 7、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 8、烈士家属; 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10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附件二: 长沙市失业人员培训职业 分类及培训学时和补贴标准
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A类职业(工种)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模型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装配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制冷设备维护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维修电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机械设备安装工、室内装饰设计员、模具设计师 其他职业(工种)参照相近职业(工种)分类标准执行 附件三: 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一、认定原则 (一)条件公开,公平竞争。 (二)合理布局,择优选点。 (三)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期公布。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培训工作,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二)培训规模达到每次可同时满足150人以上、每年600人以上。 1、办公场地及设备满足工作需要,办公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以上,配有电脑、打印机、通信设备和档案柜。 2、教室不少于5间,无危房,每间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30-60套)、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3、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工量具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每个职业(工种)实训设备、工量具与培训学员之比不低于1∶10。 4、食宿条件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教师结构合理,具备教师上岗资格,理论知识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之比应为1∶2∶3;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双师型教师占教师总数30%以上。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有一定的职业介绍能力。 (五)熟悉职业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职业培训基础和业绩。 (六)愿意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承诺保证培训质量。 三、认定程序 (一)由市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制定招标书并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投标申请并按时提交投标书。 (三)政府采购中心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公开评标和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四)劳动保障部门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四、管理办法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工作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就业率低的,要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核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主要依据之一。对经整改无效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二)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招生人数合理编班,每个班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每个班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就业岗位需求,分职业(工种)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培训,保证理论教学和实际操作课时和学习内容完成;要认真做好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培训就业效果。 (五)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做好失业人员培训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档案管理及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将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备核查、确认。 (六)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失业人员培训任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七)定点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乱收费,一经发现并查实,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附件四: 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办班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参加培训人员名册、课程安排。 附件五: 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督查表
附件六: 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七: 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名册 培训、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鉴定职业(工种): 职业(工种)类别: 培训起止时间: 班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培训类型指技能扶贫培训、技能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 附件九: 长沙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人员申请补贴台帐 培训、鉴定机构名称(盖章): 培训、鉴定职业(工种): 职业(工种)类别: 培训起止时间: 班期: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培训类型指技能扶贫培训、技能就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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