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知识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有二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保障方式;二是货币补贴保障方式。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棚户区、片区改造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可自主选择实物保障方式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中的一种。其他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只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口。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保障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长沙市城区常住户口。
2、除被拆迁房屋外,他处无房。
3、年龄以法定结婚年龄为准。(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操作流程如何规定的?
答:(一)一般申请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操作流程是:
1、申请办理四个证明。一般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领表,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再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受理)、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已办好上述四个证明的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5)身份证、户口簿;(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如直管公房承租情况。
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同时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最后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3、区人民政府核准。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其操作流程是:
1、申请办理两个证明。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领表,凭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2、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4)身份证、户口簿。(4)拆迁协议。(5)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同时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最后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3、区人民政府核准。
4、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
三、如何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答:1、申请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2、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申请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符合住房保障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四、落户时间、家庭人口、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及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是如何认定的?
答: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2)未婚的现役军人(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4)临时出境,仍要回长居住的人员。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3、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4、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审批管理办法》中货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购房后每户补贴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购房后每户补贴5万元。
六、已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住房?
答: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在本市内五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普通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不高于(含)120平方米。
七、购房后如何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答:1、购买商品房期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和购房人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2、购买商品房现房的,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支付凭证》、收款收据明细、《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及商品房备案合同原件或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管银行账户。
3、购买二手房的,由房屋出卖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发放申请表》,并提交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货币补贴凭证》原件、《申领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已过户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之前,比对申请人的头像、指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申请人本人一致,且上述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房屋出卖人出具的银行存折账户内。
八、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住房的产权性质及今后的上市交易等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按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使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产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并注明享受货币补贴金额。购房时应缴纳的产权交易税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执行。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还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还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与、法院判决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房的,必须将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市安居工程资金专户,否则所取得的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证。
九、取得货币补贴凭证后一年内未购房的,凭证是否作废?今后如还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如何办理?
答:一年内未购买住房的,《货币补贴凭证》作废。今后仍需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须按照届时的住房保障政策依规重新申请和审批。
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人,是否需要通过摇号核发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
答:我市每年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发放量将结合申请人数、年度保障计划和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当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具体方案另行制定。由各区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优先保障低保无房户、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础上落实到户。当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少于当年补贴计划数时,可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经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则不需要通过摇号即可直接核发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