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0109003/2011-00550
- 所属机构:岳麓区
- 公开责任部门:岳麓区
- 发文日期:2011-09-15
- 名 称: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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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政办发[2011]32号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有关单位,麓山景区及桔子洲景区管理处,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力度,关爱社会精神病人,根据《长沙市社会精神病人药物救助实施办法》(长政发[2006]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二) 家庭救治与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 户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实行定点医院治疗救助。由区民政部门通过考察、评审的方式确定具有精神病专业医疗技术力量和管理条件的医院作为全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定点医院,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二章 救助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是指对城乡重症精神病人在药物救助不能控制病情,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住院治疗的专项救助。 第五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可申请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 (一)持岳麓区的常住户口; (二)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具有暴力倾向和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六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及时护送病人按期领药和体检,对有暴力倾向的及时送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或因履行责任不当造成的后果由监护人承担。 第七条 精神病人无监护人或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无能力看管,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指定或担任监护人。 第八条 计算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个人自付部分住院治疗费用时,在医疗费用总额中剔除下列费用: (一) 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 (三)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超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药品、医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实行分类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中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二)城乡特困家庭中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7:3比例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部分先由区民政局代为垫付,年后进入区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体制结算。住院治疗期原则上每次为不超过3个月,一年内不超过2次。 (三)不在区定点医院治疗而自行选择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按特困家庭医疗救助政策进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重症精神病人需要住院治疗救助,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重症精神病人的近亲属(监护人)通过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重症精神病人的诊断书、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及重症精神病人近亲属(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无近亲属(监护人)的重症精神病人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申请报告》,并提供重症精神病人的诊断书、身份证、户口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如实填写《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调查核实后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乡(镇)在收到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上门审核,核实后由分管民政的副职在《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乡(镇)报送的申请审批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住院救助条件的由主要负责人在《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区民政局审批后,由街道、乡(镇)、村(居)委会、重症精神病人近亲属(监护人)一起持《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与定点医院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住院治疗。 第十二条 因紧急或特殊情况必须送医疗强制住院治疗的对象,区民政部门可以直接审批,住院后再补办救助手续。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在《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分别保存好《长沙市岳麓区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财政设立精神病人救助专项基金。按辖区内精神病人药物救助费用(药物发放场地费、服务费、体检费)和精神病人强制住院费用(每人5000元/疗程),并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重症社会精神病人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发放专户,用于办理核拨和支付等业务。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成立岳麓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审计、残联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街道、乡(镇)分管副职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民政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实行各级负责制。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重症精神病人免费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审批重症精神病人免费入院治疗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做好资金结算和费用拨付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审计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重症社会精神病人的医学诊断,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按要求随访,提出就诊指导意见。 区残联负责重症社会精神病人的防治和康复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症精神病人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的审核和服务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重症精神病人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应对重症社会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应救尽救、不错不漏。 第十九条 重症社会精神病人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一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村(居)委会应及时了解和反馈特殊重症精神病人近亲属监护能力的变化情况;街道、乡(镇)应当定期到定点医院进行探视,并加强患者出院后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重症精神病人免费住院医疗救助,由定点医院通知重症精神病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出院手续: (一)重症精神病人的病情明显好转、精神得到康复,定点医院认为可以出院的; (二)重症精神病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或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要求出院的; (三)医疗鉴定机构确认重症精神病人可以出院的; (四)因户籍迁移,不再持有我区常住户口的。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条件的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重症精神病人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济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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