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病故军人抚恤金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病故军人抚恤金办事指南 | |
| 办事依据: |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13号令);(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 |
| 决定机构: | 民政部门优抚安置 | |
| 办事条件: |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的死亡人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其顺序: 第一顺序: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为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一)革命烈士,8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40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20个月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
| 申请材料: | (一)领款人应递交有关的证明书、相关抚恤金规定的各种工资审核表、户口簿、身份证、私章、病故人员火化单以及相关的证明书取得的协议书和同一顺序中亲属领取抚恤金数额的协议书,并需死者所在部队(单位)在协议上签署意见;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代领人需凭持证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私章、证明书、抚恤金规定的各种工资审核表和两份协议书。 (三)有立功受奖需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牺牲、病故人员要提供立功受奖的证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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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办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来人需递交介绍信、“申办手续”中规定的各类资料和证明。 (二)区民政局优抚科按政策核算后,报局长审批。 (三)由报帐人员开出领款单据,办理人到规定的金融机构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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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依照实际情况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监督检查: | ||
| 咨询渠道: | 0731-88665431 | |
| 责任追究: | ||
| 办公时间: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日办公(法定节假日除外) | |
| 乘车路线: | 乘301、302、168、903、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