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 事项名称: |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 |
| 办事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民办发〔2009〕57号) | |
| 决定机构: | 省民政厅 | |
| 办事条件: | (一)属于民政优抚部门负责审核评定残疾等级的审核对象范围; (二)申报材料齐全 (三)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 |
| 申请材料: | (一)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3张照片; 3、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说明其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 4、致残经过证明; 5、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首次住院病历(复印必须加盖复印单位的公章及复印时间、复印件提供人签名)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7、交通事故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伤残鉴定书; 8、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定性为因公负伤的会议纪录; 9、申请人受伤时的身份证明材料(公务员、行政编制警察、军人) 10、《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11、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省、市指定医疗机构); 12、公示材料; (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3张照片; 3、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6、《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7、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8、公示材料; (三)调整残疾等级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4、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 5、申请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6、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7、《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 8、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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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单位的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出具书面意见; (三)将相关材料(本人书面申请、审查后的意见书、本人档案材料、本人近斯2寸免冠照片)报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介绍到省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不符合的退还并告知理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 (五)市级民政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不符合的退回并告知理由),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六)省民政厅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根据相关政策作出审定(符合条件的打印伤残证,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还市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退还申请人). 表格下载:1、评残决定书及表格 2、伤残等级评定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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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一)区、县(市)民政局20个工作日审核上报。(二)市民政局收到医疗鉴定意见后20个工作日上报。20工作日不含鉴定时间、公示时间、节假日和补材料时间 |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 监督检查: | (一)建立完善处室制度,每个环节经办人都须签名,全程记录办理过程;(二)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检自查 | |
| 咨询渠道: | 长沙市民政局优抚处 电话:88665431 | |
| 责任追究: | ||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夏季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
| 乘车路线: | 长沙市民政局:乘301、302、168、903、6路公交车到长沙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