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
| 事项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 | 子项名称: |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
| 事项编号: | 430101006730012A20100 | 子项编号: | 430101006730012A20105 |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 否 | 转报单位: | ||
| 是否前置审批: | 否 | 前置审批单位: | ||
| 是否联合审批: | 否 | 联合单位: | ||
|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其它 | |
| 许可对象: | 长沙市管辖范围内《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 | |||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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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收费: | 否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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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数量: | 不限制 | 限制数量: |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 许可条件: | (一)开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当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二)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药师职称(含从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长沙城区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从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两类药师可任选搭配,但至少两名);县城必须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从业药师)的药学技术人员;县以下必须配备至少一名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经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应保证营业时间内在岗,负责审核或监督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上述人员不在岗时,应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四)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可不设仓库),并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五)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配有中央空调的(A类超市),药店必须有独立的区域,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如果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不配备有中央空调的,所设立零售药店须相对隔开,与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分开且营业场所的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 (六)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报资料需明确经营项目布局图,经营非药品的必须设立非药品销售区域并设置明显的非药品标志。 (七)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八)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必须健康体检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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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程序: | 1、申报人(单位)将申报资料备齐,送政务中心窗口; 2、窗口转送市场处; 3、处室经办人对照许可条件审查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处长; 4、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送主管局长; 5、在局网站公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按听证程序组织实施听证; 6、主管局长审批同意; 7、处室经办人下发《通过资格、资质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送交政务中心窗口; 8、政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单位); 9、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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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市食药监局监察室 82581038 | |||
| 交通到达线路: | 804长沙市一医院斜对面 | |||
| 工作时间: | 8:00-1200 14:30-17:30 | |||
| 业务咨询电话: | 82581027 | |||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曾勇华 82581027 | |||
| 单位网址: | www.cssfda.gov.cn | |||
| 在线咨询地址: | http://zwgk.changsha.gov.cn/spweb/serviceOnline/wsbs_content.jsp?bz=2&id=4583 | |||
| 在线办理地址: | http://zwgk.changsha.gov.cn/spweb/serviceOnline/wsbs_content.jsp?bz=3&id=4583 | |||
| 办理环节信息: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 |||
| 提交材料信息: | 1、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报告; 2、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3、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药师的个人简历以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执业药师应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文字声明(声明人需签字); 6、药师在岗承诺书; 7、法人与药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从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或上岗证复印件; 9、经营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 10、《GSP证书》复印件; 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质量管理目录制度目录(含制度、职责、程序); 13、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保证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14、《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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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流程图: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审批 | |||




